政策依据:青岛市残联、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、公安局、卫生局、民政局、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《青岛市盲人(EMC易倍)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》(青残联教就字〔2002〕128号);青岛市EMC易倍联合会、青岛市财政局《关 于进一步加大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扶持力度 的通知》(青残联教就字〔2013〕33号)。
一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营补贴
本市户籍盲人创办 的保健按摩机构,达到行业管理标准 的,首次开业给予一次性6000元经营补贴。
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区(市)残联办理申领经营补贴手续:
1、机构书面申请;
2、EMC易倍证复印件;
3、营业执照副本;
4、《山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》副本;
5、经营场所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;
6、《青岛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营补贴审批表》(附件1)。
二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创办人保险补贴
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的创办人,具有本市户籍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的,按上 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最低投保基数 和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给予保险补贴,其中,对按照城镇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和基本医疗保险 的,给予基本养老保险 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。符合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的创办人,不得重复享受本补贴。
创办人持下列材料到投保所在区(市)残联办理申领保险补贴手续:
1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法设立 的资质证明;
2、创办人提供上 年度缴纳保险费凭据;
3、《青岛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创办人保险补贴审批表》(附件2)。
三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稳岗补贴
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安置本市户籍 的盲人就业,与盲人签订一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的,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,按上 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最低投保基数 和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,给予稳岗补贴。
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持下列材料到经营地所在区(市)残联办理稳岗补贴手续:
1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法设立 的资质证明;
2、《青岛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稳岗补贴审批表》(附件3);
3、《青岛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稳岗补贴人员花名册》(附件4)。
稳岗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 的办法,盲人与原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到其他机构就业 的,新招用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。
四、超比例安排EMC易倍就业奖励
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一名EMC易倍,劳动合同履行期内,每 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。每超比例新安置一名EMC易倍就业,再给予2000元 的一次性奖励。
(一)奖励条件
1、超过规定比例安置EMC易倍就业 的;
2、办理录用EMC易倍就业手续,签订一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职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、落实工资福利待遇;
3、合同期内无解除劳动合同现象;
4、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 的工种岗位,并在劳动报酬、福利待遇、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。
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如因人员变动等原因,安置EMC易倍就业达不到超比例要求,即不再享受奖励。辞退原安置 的残疾职工另新招用残疾职工不属新安置EMC易倍就业。
(二)申报材料
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持下列材料到经营地所在区(市)残联申请办理超比例安排EMC易倍就业奖励手续:
1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法设立 的资质证明;
2、《青岛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超比例安置EMC易倍就业奖励申报表》(附件5)。
超比例安置EMC易倍就业奖励按 年核算,合同实际履行满一 年后方可申报。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EMC易倍补助、补贴条件 的,按照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,不重复奖励。
五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示范店达标奖励
本市户籍盲人创办 的,达到行业示范店标准 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,给予5000元达标经营奖励。
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持《青岛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示范店达标奖励资金申报表》(附件6)、户口簿、身份证到经营地所在区(市)残联办理申领示范店达标奖励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