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依据:《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》(青民救〔2011〕19号)
凡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,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,且符合下列条件 的城乡居民,可以申请医疗救助:城乡低保家庭成员、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。
医疗救助方式:
提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 个人缴费补助;住院救助;门诊大病救助;普通门诊救助;特殊救助。
医疗救助按医疗 年度实施。
1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补助
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 的低保家庭成员,其 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。
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 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,其 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% 的补助。
2、住院 和门诊大病救助
住院 和门诊大病救助病种与市城镇职工(居民)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 的住院 和门诊大病病种相同。
对参加城镇职工(居民)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 的低保家庭成员,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,在医疗 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(新农合)药品、诊疗项目、服务设施标准“三 个目录”范围内 的费用,经基本医疗保险(新农合)报销后,按统筹范围内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(含乙类药品 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 的费用)进行救助,标准为: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内 的部分,给予50% 的救助;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(含1000元)至5000元以内 的部分,给予60% 的救助;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(含5000元)至1万元以内 的部分,给予70% 的救助;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(含1万元)至2万元以内 的部分,给予80% 的救助;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(含2万元) 的部分,给予90% 的救助。 个人全 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。
对参加城镇职工(居民)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 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,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,在医疗 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(新农合)药品、诊疗项目、服务设施标准“三 个目录”范围内 的费用,经基本医疗保险(新农合)报销后,按统筹范围内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(含乙类药品 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 的费用)50%进行救助, 个人全 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。
3、普通门诊救助
对参加城镇职工(居民)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并参加门诊统筹 的低保家庭成员,当 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(新农合)统筹范围内,并在定点 的镇(街道)卫生院、村(居)卫生室普通门(急)诊医疗费用,经医疗保险(新农合)报销(补偿)后, 个人负担部分按80%给予救助, 个人全 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0元。
4、特殊救助。
对参加城镇职工(居民)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 的低保 和低保边缘家庭中 的重度EMC易倍, 个人所负担 的符合“三 个目录”范围内 的住院 和门诊费用,在其享受医疗保险(新农合)报销(补偿) 和医疗救助 的基础上,再给予30% 的救助, 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。
对参加城镇职工(居民)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保险) 的低保家庭中 的城市社会孤老(与街道签订协议)、 年龄不满18周岁( 年满18周岁 的在校大学生) 的城乡散居孤儿、农村五保对象, 个人所负担 的符合“三 个目录”范围内 的住院费用,在医疗保险(新农合)报销(补偿)基础上,进行全额救助,不设封顶线。